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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韶关市XX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
原告:江XX,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
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文化大街30号。
被告:韶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颜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XX诉被告韶关市XX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XX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