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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诉乐昌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XX。
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XX诉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吴XX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的起诉申请,同时,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吴XX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吴XX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吴XX的反诉。
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XX负担;反诉受理费51.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楚阳
审判员曾庆秀
代理审判员谢珍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