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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公司与乐昌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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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公司与乐昌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XX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乐昌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湖南省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乐昌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XX公司撤回起诉,乐昌市XX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南省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乐昌市XX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588.68元,本院减半收取226294.34元元,由湖南省XX公司负担,湖南省XX公司向本院多预缴的226294.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一审案件反诉费169520元,本院减半收取84760元,由乐昌市XX公司负担。乐昌市XX公司向本院多预缴的847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锐
代理审判员李罡
代理审判员刘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XX
第1页,共2页
  • 1970-01-01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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