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公司与韶关XX公司、张XX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韶中法民二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纬、方XX,均系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刘X,均系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韶关XX公司、张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韶关XX公司、张XX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韶关XX公司、张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韶关XX公司、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7.20元减半收取15923.60元,由韶关XX公司、张XX负担。韶关XX公司、张XX多预交的15923.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叶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