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XX压件厂有限公司与南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3号
原告:韶关XX压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叶纬、方XX,广东XX律师。
被告:南阳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XX压件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XX压件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0元,减半收取5330元,由原告韶关XX压件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汤XX
审判员李俊俊
代理审判员吴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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