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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李XX等与李XX、邓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王X。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王X。
共同委托代理人:叶纬。
共同委托代理人:钟XX。
被告:李XX。
被告:邓X。
共同委托代理人:邓XX。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
原告王X、李XX诉被告李XX、邓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纬、钟XX,被告李XX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XX、高X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李XX共同诉称:2015年6月20日,李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经肇事方李XX及家属与原告王X、李XX及被告李XX、邓X协商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除李XX家属已支付给甲方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人民币39000余元及永安XX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的拾壹万元赔偿款外,李XX及其家属自愿一次性支付李XX死亡赔偿金和原告王X、李XX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0000元。《调解协议书》签订后,李XX及其家属按照《调解协议书》约定将上述费用汇入乐昌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账户、永安XX公司也已将本次事故承担的拾壹万元赔偿款汇入乐昌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账户。原告王X多次与被告李XX、邓X协商分配上述赔偿款,但都无法就赔偿款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李XX生前在中国XX银行及乐昌XX各有一个银行卡,内有存款100000元左右。该款属原告王X与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两笔存款已被被告取走,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分割及处理。被告还扣留了原告的个人物品,不让原告使用和拿走。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李XX抚养费87878元由原告王X保管和支配;2、死者李XX死亡赔偿金中的45530元归原告李XX所有;3、死者李XX死亡赔偿金中的45530元归原告王X所有;4、被告返还属于王X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给原告王X;5、原告王X、李XX继承死者李XX遗产的存款20000元;6、两被告归还原告王X所有的宏基14寸手提电脑,一对黄金耳钉、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台HTC紫色手机及原告的身份证、医保卡;7、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李XX存在夫妻关系;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的情况以及各方的责任;4、调解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与李XX及其家属就赔偿款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及赔偿款的金额。
被告予以质证认为,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李XX、邓X共同辩称:1、在2015年6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XX死亡,在2015年8月11日双方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书,共计赔偿双方各种损失费用270000元,但是死者李XX到目前尚未安葬,很多要付出的实际费用答辩人难以预计。自从2015年6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答辩人夫妇已花各种费用63370元。其中,李XX的火化和亲朋好友招待用餐烟酒等费用28445元;给死者李XX做寿衣和购买鞭炮、香蜡、纸钱等费用计33592元;答辩人和家属来回到市里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费1000.9元,以上是答辩人夫妇用去的实际费用。
2、婚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2014年9月12日被答辩人和李XX一起到宜章县姐家借款23000元,李XX在生前是做生意的,欠本村外号“杀猪佬”的货款23000元,欠龚XX货款17733元,共计63733元。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婚姻法》的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答辩人是做收购当地一些农副产品转手批发生意的,答辩人夫妇就一个独生儿子,自从李XX在2014年4月份与被答辩人结婚后,答辩人就将自己的生意移交给儿子李XX夫妇做,所有做生意的资金全部都是由答辩人夫妇垫资的,自从生意移交给被答辩人夫妇以后,答辩人从自己的银行存款中多次取钱给被答辩人夫妇垫资做生意周转资金共计350000元,其中在2015年5月28日被答辩人和李XX以答辩人李XX的名字取款和转账共计250000元,如果本案今天能调解结案就好,否则答辩人申请法官到银行查询,并进行取款和转账笔迹鉴定,答辩人有银行存折的取款凭证为依据,请求法院审查。
4、答辩人请求法院对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儿子李XX结婚以来所有的银行存折进行查询,只要是在被答辩人夫妇结婚以后的存款和李XX死亡以后被答辩人个人的存、取款的金额按法律的规定,属于被答辩人夫妇的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夫妇做生意的资金全部是由答辩人出资的,现在答辩人出资的350000元不知去向,所以答辩人请求法院对被答辩人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查询,便于本案作出公正结案。
5、关于被答辩人的首饰和电脑,答辩人夫妇根本就没有动过电脑,而且答辩人也根本不会使用,至于首饰之类的物品答辩人更不知道,答辩人的儿子都没有了,还要这些首饰有什么用,答辩人请求法官明察。
6、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家务事发生纠纷以后,被答辩人根本是藐视当地政府和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多次通知双方进行调解,但是被答辩人始终拒绝到场进行调解,故意将事情扩大,把答辩人的诚意和当地政府的好意抛到九霄云外,所以答辩人请求法院调解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应冷静思考,以和为贵,和气生财,配合法院将本案调解处理,如果法官尽了最大努力而无法调解,就请法官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死者尚未安葬,很多费用无法预计,为了便于查清本案事实不误判,建议依法中止诉讼,待死者安葬完毕后,结清所有费用,再恢复诉讼。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取款凭证,证明被告夫妇垫资的证据;2、欠款凭证,证明李XX死亡前的欠款凭证;3、费用凭证,证明被告夫妇为死者李XX所花的各项费用(合计63370元)。
原告予以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有异议,无关联性,现诉讼要求继承遗产要求,这些钱取出来用在哪里不知道,故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有异议,这些欠款凭证也看不出是谁欠谁欠的;对证据三有异议,对相当一部分的凭证进行质疑,很多是联号的,隔了十几天也都是联号,且从收据中也无具体姓名、联系方式,另丧葬费用已由肇事方另行支付了,不应在本案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死者李XX在中国XX银行乐昌支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2015年6月20日的存款余额及自2015年6月20日至今的交易流水、交易单据原件及取款人员的录像视频资料,证明原告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及被告取走原告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共同财产约是80000元;被告予以质证认为,被告取了李XX卡的8万元是真实的,但不属于原告与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本院调取原告王X名下的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从2014年4月8日至今的银行交易记录和存款余额,证明原告与李XX做生意的本钱没有收回,因做生意本钱是被告给的;原告予以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给了原告与李XX做生意的本钱。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认定,并将确认和认定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李XX系死者李XX的妻女,被告李XX、邓X系死者李XX的父母。2015年6月20日,李XX因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甲方)与肇事方(乙方)达成一份《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关于被告人李XX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甲方与乙方就被害人李XX的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王X、李XX医药费等损失的赔偿问题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除乙方李XX家属已支付给甲方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人民币三万九千余元及永安XX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的拾壹万赔偿款外,乙方李XX及其家属自愿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李XX死亡赔偿金等四人赔偿款共计人民币拾陆万元(160000元),并于签订协议当日将该拾陆万元存入法院执行账户;永安XX公司支付的拾壹万赔偿款,在理赔程序完成后也直接存入该法院账户;待甲方的王X、李XX、邓X三人协商好分配款项事宜后再共同来法院领取该贰拾柒万元。二、除乙方李XX家属已支付给甲方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人民币三万九千余元,甲方收到永安XX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后,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合计未达到人民币贰拾柒万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超过部分退回乙方;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尔后,双方因上述270000元赔偿款的分配事宜发生争执,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李XX抚养费87878元由原告王X保管和支配;2、死者李XX死亡赔偿金中的45530元归原告李XX所有;3、死者李XX死亡赔偿金中的45530元归原告王X所有;4、被告返还属于王X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给原告王X;5、原告王X、李XX继承死者李XX遗产的存款20000元;6、两被告归还原告王X所有的宏基14寸手提电脑,一对黄金耳钉、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台HTC紫色手机及原告的身份证、医保卡;7、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270000元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原告李XX的抚养费,但没有具体的分项金额。原告坚持认为,死者李XX作为原告王X的丈夫,于2015年6月20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那么原告王X、李XX对李XX的死亡赔偿款270000元就享有继承的权利,至于继承份额,应该在扣除原告李XX的抚养费后由原、被告四人进行均额继承,故每人继承的数额为45530.5元;至于原告李XX的抚养费87878元,原告是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43.2元/年,计算了17.5年,然后除以2得出的,而且原告王X是原告李XX的法定监护人,故上述抚养费应该由原告王X监管;至于夫妻银行存款的处理问题,根据法院的查询,原告王X与李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80077.2元,被告李XX于2015年7月6日取走了80000元,所以被告应该返还其中40000元给原告王X,而其余40000元应作为死者李XX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至于原告的个人物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的专用物品是属于个人物品,因此,被告应该归还原告王X所有的宏基14寸手提电脑,一对黄金耳钉、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台HTC紫色手机及原告的身份证、医保卡;至于被告答辩状中主张死者李XX生前有欠款63733元、因处理李XX的丧事花费了各种费用63370元及庭审中主张的橘子欠款50000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债务的存在,所以被告的主张不应采纳。被告则辩称,李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与肇事方协商,肇事方总共赔偿了270000元,但由于李XX至今未安葬,还有很多要付出的实际费用难以预计,所以,上述赔偿款还是等李XX安葬后再进行分配;原告王X与死者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现在李XX死亡了,所以原告应该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原告王X主张的个人物品,被告根本不知道使用电脑,而且那些首饰原告王X在住院期间都还戴在身上,现在原告要被告归还上述个人物品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那些东西被告根本就没有动过;被告是做农产品收购生意的,自从原告王X与李XX结婚后,被告就将生意交给他们去打理,而且还从自己的银行账户里面取出了350000元给原告夫妇作为周转资金,现在这笔钱已经不知去向,原告应该归还350000元;至于原告李XX的抚养费管理问题,原告王X还这么年轻,过几年肯定还要再嫁,所以这笔抚养费应该由被告监管,这样才能专款专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另查明,2015年9月9日,原告王X以其系李XX的母亲和监护人,有权利亦有义务抚养李XX,而被告李XX、邓X始终拒绝将李XX交予原告抚养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李XX。2015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X是婚生女孩李XX的监护人,李XX由原告王X监护并抚养。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和2015年12月31日对原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