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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冯XX等与中国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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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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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冯XX等与中国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82号
原告:李XX,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冯XX,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原告:李XX,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西XX。
负责人:曾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X,中国XX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中国XX内控合规部员工。
原告李XX、冯XX、李XX诉被告中国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冯XX、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7.5元,由原告李XX、冯XX、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彭银燕
审 判 员  李美伟
代理审判员  李春容
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XX
书 记 员  黄XX
  • 1970-01-01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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