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与余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XX,﹤STRIKE﹥男﹤/STRIKE﹥,汉族,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XX,﹤STRIKE﹥男﹤/STRIKE﹥,,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东华XX。
一审被告:李XX,﹤STRIKE﹥男﹤/STRIKE﹥,,汉族,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下落不明。
再审申请人余XX因与被申请人余XX、一审被告李XX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XX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对余XX与李XX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予采信,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011年3月1日,余XX以及余XX妻子罗XX银行账户取出现金共29.7万元。次日,李XX出具《欠条》,明确借罗XX现金30万元。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余XX、罗XX与李XX存在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审判决以没有支付的证据,是割裂了银行流水与《欠条》之间的关系。2、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一,本案余XX主张撤销权,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余XX应当举证证明李XX无偿转让财产。但余XX没有这方面的证据。第二,二审判决认为存在李XX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可能,但这个“可能”没有证据证实。除余XX之外,李XX有多个债权人,在未向余XX清偿之前,对其他债权人都不能清偿属于不公平。第三,余XX起诉是在李XX以房抵债之后,余XX不可能知道之后的事情。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一审期间余XX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将本案确定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并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进行实体处理,是超出了余XX的诉讼请求,且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驳回余XX的诉讼请求。
余XX答辩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李XX是余XX的女婿,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余XX明确表示其是明知李XX有其他重大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财产转移到其名下的。余X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经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可见,李XX、余XX是恶意串通,将李XX的财产过户到余XX名下,以逃避李XX的债务。余XX声称房款是用《欠条》中所欠的30万元来抵扣,如真实,则余XX不可能再持有《欠条》。余XX持有《欠条》原件,说明30万元抵扣房款不符合事实。余XX提供的《韶关市曲江区房屋估价答复书》显示的答复时间为2012年1月11日,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时间为2012年1月9日,但两份文件上的总价均是268700元。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按常理,是先有评估才知道房屋价格,但买卖合同签订在先却与后评估的价格完全一样,是明显制作表面证据,掩盖恶意串通的事实。并且,余XX承认房屋交付时,屋内物品保持原样,李XX的小孩仍在屋内居住,余XX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综上,余XX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三部分第5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前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余XX是依据其作为李XX的债权人身份,请求恢复李XX对争议房屋的物权。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本案案由定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一、二审查明,李XX拖欠多人到期债务无力偿还,遂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岳父余XX,之后李XX与妻子搬离居所,下落不明。余XX确认知悉李XX债务情况,在房屋过户后也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二审判决据此认为,李XX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涉案房屋产权的可能,并无不妥。房产过户,余XX确认没有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余XX主张双方约定以房抵债,但购房合同中没有该内容的记载,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此意思表示,同时余XX仍持有债权凭据的《欠条》。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余XX以合理对价购得涉案房屋,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审判决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二审判决认为处理得当,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余XX主张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余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郑海森
代理审判员 闵 睿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