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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潘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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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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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潘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民申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X,男,汉族,住新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XX,女,汉族,住新丰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X,男,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再审申请人潘X、潘XX因与被申请人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潘X、潘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赖凯文
审判员  庄少山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XX
  • 1970-01-01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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