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广州XX公司与李XX、韶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03民初1216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韶关市XX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李XX、韶关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潘XX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