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6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X,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广东XX律师。
原审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方XX与上诉人黄XX、原审第三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25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X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方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董XX
审判长 邵美琳
审判员 王逸民
审判员 张明良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