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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民终1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沙湖公园路口西XX。
负责人:郭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纬,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04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XX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对此,中国XX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204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28.17元,减半收取11514.1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8.17元,减半收取11514.1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XX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李飞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