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丘XX、邱XX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纬律师

案件详情

丘XX、邱XX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2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XX,男,194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邱XX的妻子),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丘XX因与被上诉人邱XX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上诉人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叶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用益物权纠纷,现邱XX虽然已领取了涉案争议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丘XX如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确有错误,仍有权利对该用益物权请求确认归属,并有义务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1988年,丘XX依照其与周X畜牧兽医站签订的《关于转让土地合约书》,取得了70平方米的涉案争议地的使用权,邱XX亦认可,此为涉案争议地的权属来源,故丘XX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予以佐证。现邱XX主张其对涉案争议地的用益物权是来源于丘XX的赠予,邱XX对此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邱XX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而邱XX提供的地籍调查审批表,在土地权属来源一栏注明权属来源为“其他”,而非“赠与”,亦与邱XX所主张的事实不符。故,一审法院认定丘XX已将其对涉案争议地70平方米的使用权赠与邱XX,并已口头同意登记至邱XX名下,证据不足,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同时,邱XX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129平方米,故应进一步查明涉案争议地的权属构成,依法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此外,根据丘XX的证人证言,丘XX对邱XX拆旧房建新房不仅知情,而且同意并支持,且邱XX于2011年就建起了一栋二层楼房,丘XX对此不可能不知情,故,在丘XX同意拆旧建新的情况下,邱XX即使是占用了部分丘XX享有权属的土地,也不构成侵权。现房屋已添附于涉案争议地上,如丘XX认为其享有其中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可循添附规则主张合理补偿。故,丘XX诉请邱XX赔偿土地使用费20万元,应当在对其进一步释明后,要求丘XX明确提出其该诉请的依据,再按其所提依据是否成立依法处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存在赠与事实、涉案争议地的权属归属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18)粤02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神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梁晓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XX
书记员李X
  • 1970-01-01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