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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9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XX。
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黄XX主张合同相对方违约解除而提起的诉讼。对于双方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问题,之前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广州XX公司未违约。至于,经营资格本身是黄XX作为经营承租方应确保的约定义务,办理证照亦是其主要义务,其在一审中并无向法院提供出租方未尽配合办证义务的充分证据。且2014年至今,期间并无证据证实曾就此提出异议,存在不合理性。一审对本案关键事实并未充分审查,仅以广州XX公司未到庭诉讼为由判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东升
审判员 韩志军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