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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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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20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25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张XX对上诉人的起诉。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中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张XX之间并未成立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不完整的电话录音认定双方存在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无偿委托合同,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10万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成立过有偿委托合同。上诉人于2010年2月2日购买涉案房屋时,因上诉人在老家过年,无法及时赶回深圳,故找到朋友韩XX的妻子张XX帮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但被上诉人当时系免费帮助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一直说大家都是朋友,上诉人曾经帮助过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也愿意免费帮助上诉人。自被上诉人代为帮忙签订买卖合同至2015年上诉人打算出售涉案房屋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要“辛苦费”一事。 2015年,上诉人因资金周转不灵,故需要出售涉案房屋以周转,便打算出售涉案房屋,并将此事告知被上诉人张XX,告知其需要在上诉人出售房屋时协助办理赎楼公证事宜。不曾想,被上诉人张XX及其丈夫韩XX忽然变脸,向上诉人索要高达20万元的所谓“辛苦费”,并在本案一审时提交与上诉人之间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但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仅提交了与上诉人的一部分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并未提交完整的原始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一审中被上诉人作为证据的电话录音仅包含了被上诉人张XX的丈夫韩XX与上诉人之间通话的一小部分内容,并不能完整反映本案事实,且被上诉人对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即电话录音进行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不提交完整的电话录音作为认定本案全部事实的证据,明显是为了误导一审法官的判断,导致一审依据不完整的电话录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系有偿委托合同。一审法院根据不完整的电话录音认定双方存在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无偿委托合同,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10万元。 被上诉人张XX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另外,上诉人强调双方并未形成合同没有明确的文书,说明上诉人对法律不太清楚,因为合同并不是要形成明确的文书才能称之为合同,一句话一个行为也可以成立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双方对于委托的事项以及相关费用的约定已经在电话通话中说的非常清楚,因此,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以后,上诉人应该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 原审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2月,陈XX基于朋友关系,委托张XX代为购买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民治路西XX××花园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张XX名下,涉案房产成交价为850000元。 2015年11月29日,陈XX欲将涉案房产售予案外人朱XX,陈XX通过张XX与朱XX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涉案房产转让价为XXX元。 2015年12月16日,张XX的丈夫韩XX与陈XX通过电话协商,如张XX去办理委托赎楼事宜的公证手续,则陈XX需向张XX支付20万元,公证时先支付10万元,最后支付剩余10万元。 2016年1月18日,张XX到深圳公证处办理委托赎楼的公证手续。同日,陈XX给付张XX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张XX、陈XX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双方确认,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系陈XX委托张XX以张XX的名义代持陈XX购买的房产,现双方因履行委托合同产生争议,故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涉案委托合同属无偿或有偿委托合同;(二)张XX主张的20万元“辛苦费”是否显失公平。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事前并未约定委托是否有偿,但根据双方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可以确认,陈XX明确表示给张XX20万元作为张XX同意办理委托赎楼公证手续的对价,故涉案合同应为有偿委托合同。现张XX已办理委托赎楼的公证手续,完成了陈XX的委托事项,故陈XX理应向张XX付清承诺的委托费用。陈XX主张其系在张XX的胁迫下同意支付2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此系张XX与陈XX经磋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构成胁迫,本院对陈XX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张XX在代持陈XX房产期间,张XX的购房指标、贷款机会、还贷风险均受到影响,而陈XX通过张XX代持的房产在售出时已增值逾百万,且该增值已兑现并由陈XX享有,故张XX主张的20万元在陈XX享有的增值利益前符合情理,不构成显失公平,亦不与法相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XX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陈XX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反诉费用2300元,均由陈XX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陈XX之前委托张XX购买并代持房产,本案中口头委托张XX办理赎楼公证手续处置该房产的事实,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为有偿委托合同。本院认为,张XX去办理委托赎楼公证手续时,陈XX已给付张XX10万元,张XX在代持陈XX上述房产期间,该房产增值逾百万,上述事实与张XX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基本能相互印证,故本院采信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该录音内容,陈XX明确表示给张XX20万元作为张XX同意办理委托赎楼公证手续的对价,原审据此认定涉案合同为有偿委托合同,并无不当。因张XX已按陈XX的要求办理了委托赎楼的公证手续,陈XX应根据承诺向张XX付清委托费用20万元,即扣除已付10万元,还需再支付10万元。陈XX主张与张XX之间为无偿委托,无需支付委托费用并要求张XX返还之前给付的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XX 审判员 邢XX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X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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