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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X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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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X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1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詹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使用令状式判决)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裁判理由详见当庭宣判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XX(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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