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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谢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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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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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谢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0022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律师。 被告谢XX。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李XX与被告谢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XX(兼) 第2页共2页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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