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深圳市XX公司与陈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76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九路皇冠XX第**厂房**西A-1(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赵X,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住址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二、工作岗位:供应计划总监。
三、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被告2014年1月的工资为11553.86元,被告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961.45元。
五、离职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59.5元(11553.86÷23×7+120022.09+11961.45÷23×16)。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月9日。
八、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5)388号。
九、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0元。
十、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59.5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申请调取被告在案外人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的工作经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调取。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公司应向被告陈XX支付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1859.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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