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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XX公司诉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XX,安徽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安徽XX律师。
原告吴江XX公司诉被告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