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方某某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12号
原告方XX,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方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自2013年9月起与原告分居至今,并且被告自2013年9月至今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新XX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在审理中自认其也已离开户籍地。
本院认为,被告李XX户籍虽然在上海市杨浦区政旦东XXXXX号XXX室,但是其长期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新XXXXX弄XXX号XXX室,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周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