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海XX公司与XX海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知度律师

案件详情

XXXX公司与XX海利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063号
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XX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陶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XX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海利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巩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XX海利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XX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XX
  • 1970-01-0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