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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曹XX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减半收取人民币2,200元,由上诉人曹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罡
审判员黄亮
审判员王冬寅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邓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