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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与上海XX公司、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上诉人范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本案审理须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韩 俊
代理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