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与栾业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54283号
原告徐X,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被告栾业利,男,1955年4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徐X与被告栾业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徐X负担。
审 判 长 姚彩兴
人民陪审员 吴凤鸣
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印怡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