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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与上海XX公司、洪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17413号
原告:史XX,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XX,总经理。
被告:洪XX,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金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月,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史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洪XX,第三人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史XX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计1,769元,保全费2,440元,共计4,209元,由史XX负担。
审判员 汪俭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江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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