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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12945号
原告:颜XX,女,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饶佯,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上海XX律师。
原告颜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2月24日,原告颜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XX负担。
审判员 史建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