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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上海XX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9民初33111号
原告:朱XX,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朱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诉。
审判员 施剑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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