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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看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69913号
原告福建XX看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陈知度,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XX看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福建XX看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宏毅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