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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王XX、柯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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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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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王XX、柯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25民初144号 原告:林XX,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英升,福建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柯XX,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林XX与被告王XX、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林XX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柯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林XX自愿放弃对柯XX的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XX撤回对柯XX的起诉申请。 审 判 长  陈夏瑛 人民陪审员  陈 均 人民陪审员  张峰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大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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