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XX与林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5财保30号
申请人:章XX,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林XX,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
申请人章XX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XX在福建XX公司下属的三明XX公司可得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XX房屋一套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林XX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6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章XX所有的大田县均溪镇银山北XX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xxxxx)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章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