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X与陈XX、郭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5财保27号
申请人:肖XX,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郭XX,女,1967年9月9日出生。
申请人肖XX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XX、郭XX银行存在人民币195000元。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XX的帐户存款100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XX、郭XX的银行存款195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肖XX在中国XX的帐户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肖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