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X与田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25民初1859号
原告:蒋XX,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福建XX律师。
被告:田XX,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
蒋XX与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蒋XX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XX以其欲与田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蒋XX负担。
审判员 许剑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