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与深圳市XX公司、刘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5771号
原告林XX,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双,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XX路西发**旭生研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349919G。
法定代表人江X。
委托代理人林XX,男,系该公司副总,
被告刘X,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出生,
被告甄XX,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王XX,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XX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刘X、甄XX、王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XX(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