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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宣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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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建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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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宣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常民终字第2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XX。
委托代理人宋建忠,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XX。
委托代理人夏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宣XX因与被上诉人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XX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宣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上诉人宣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罗希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XX
  • 1970-01-01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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