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正安县城乡规划管理XX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327行初55号
原告:陈XX,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正安县城乡规划管理XX,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XX**。
法定代表人:韩XX,局长。
原告陈XX不服被告正安县城乡规划管理XX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XX承担。
审 判 长 华XX
审 判 员 陈文东
人民陪审员 谢 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安雪琴
书记员朱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