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诉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孙侠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上海)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704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诉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申63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张XX之子),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XX(民)初字第7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已生效的(2018)沪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原股东何某在(2017)沪0104民初8978号案中最后一次庭审时最终明确的诉请,其中包括2006年至2011年XX公司应得的扶持金543,300元,以及2006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XX公司应获承包款收益989,588元等,在上述期间内,XX公司的股权结构多次发生变化,且上述款项性质均系属于XX公司的财产,而非何某的个人财产。原审裁定和(2018)沪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都涉及扶持金和承包款,所涉的账本一致,均为张XX小金库的账本,虽然两个案件中金额有差异,但诉讼请求和基本事实是一致的,而两个案件结果却相反的,(2018)沪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原审裁定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再审。
张XX提交意见称,虽然原审裁定与(2018)沪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书结论相反,但不能就此认定原审裁定错误,故不同意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本院审查中,XX公司提供了已生效的(2018)沪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证明其公司有权向张XX主张涉案的扶持金和承包款。而张XX对(2018)沪01民终8024号民事判决书未表示异议,但认为该判决书所依据的相关事实以及证据与原审裁定基本一致,该判决书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XX公司虽对该裁定不服,但未提起上诉,且在本院审查中,XX公司就本案相同的事实及诉请已向原审法院另案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亦已立案审理。据此,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德康
审判员  魏海虹
审判员  许 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1970-01-0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侠律师
5.0分服务:5704人执业:15年
孙侠律师
13101201****0999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裕通路100号
孙侠律师,现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律师行业,2011年首次律师执业,2019年7...
  • 186 1661 9612
  • 4224883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