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与张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9467号
原告:何XX,男,汉族,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女,汉族,1945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何XX与被告张XX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XX以上海XX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295元,由何XX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 阳
审 判 员 孙雁南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