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XX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XX
(2018)粤1972民初7543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XX****0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R。
法定代表人:何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厚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C。
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XX公司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李爱娥
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XX 记 员 梁碧如
董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