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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万XX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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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万XX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2执5801号
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代理人:郭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万XX,女,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145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232元及执行费2205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一、截止到201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万XX尚欠申请执行人黄XX执行本金145600元,利息4843.4元(暂计),诉讼费3232元,共计153675.4元。二、申请执行人黄XX同意只收取被执行人万XX68800元,并放弃本案的其他申请执行款项。三、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万XX共同同意,被执行人万XX按如下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履行方式如下:1、2016年11月14日前被执行人万XX需向申请执行人黄XX支付10000元;2、2016年12月开始,每月15日前被执行人万XX需向申请执行人黄XX支付800元,支付至2019年11月,支付36个月,共计28800元;3、从2017年开始,每年的4月1日被执行人万XX另行向申请执行人黄XX再支付10000元,支付至2019年的4月1日,共支付三次,共计30000元;4、以上款项由被执行人万XX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黄XX的XXX行账号:62×××10;5、另外,被执行人万XX汇款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黄XX发送确定汇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黄XX在收到汇款信息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万XX及时发送确认收款信息。如申请执行人黄XX账户有所变动必须在最近一期期限前以短息形式提前通知被执行人万XX。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同意法院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若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按协议支付,则申请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被执行人逾期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约束力,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所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万寿朋
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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