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与林XX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965号
原告:吴X,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X,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H065XXXX2001。
本院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林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林XX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由华安XX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原告吴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XX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晓丽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