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韦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韦XX(曾用名:韦XX)。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韦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民终6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48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韦XX的下落。本院依法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各大银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有车牌号码为粤SXXX**的车辆外,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了上述车辆,但因未能查获,故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依法委托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不动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出示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没有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