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964号
原告:姜XX,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姜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林XX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伟平
人民陪审员 陈雪华
人民陪审员 刘仲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