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何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4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何XX,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申请执行人李XX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197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何XX归还借款200000元,违约金86531.51元(暂计至2018年2月22日)、迟延履行利息4025元(暂计至2018年2月22日)、受理费4720元;执行费2900元,暂计298176.5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市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46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翟XX
审判员 李满良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