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XX与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民初14245号
原告:万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X。
原告万XX诉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万XX于2018年2月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XX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XX撤诉。
案诉讼费2863元,由原告万XX负担。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