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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X与朱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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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X与朱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执9007号
申请执行人:施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朱XX。
申请执行人施XX与被执行人朱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81932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1301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朱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各大银行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朱XX名下除有车牌号码为粤SXXX**的车辆外,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查获,故暂无法处理。本院已依法委托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叶XX
审判员  毛宇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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