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XX、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72民初11909号
申请人:万XX,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程XX,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XX诉被申请人程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程XX、刘XX18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李XX(公民身份号码为)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鼎盛时代XX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第**)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XX(公民身份号码为)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鼎盛时代XXXXX号的房屋(房房产证号为第**)
二、冻结被申请人程XX、刘XX18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毛宇翔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