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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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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06号
原告:莫X。
委托代理人:丘敏,系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于2015年5月20日以与被告刘X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莫X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XX
  • 1970-01-01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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