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刑事辩护
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在线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2万+
    服务人数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陈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71民初13180号
原告陈X,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代理人丘敏,系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陈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丘敏,被告本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已借到原告20000元,并承诺在2014年9月底前还清。但是,被告却一直未按借条约定的时间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期间,原告多次进行催收,但其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1日为31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确认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与借条的时间一致。同意归还原告借款,因为被告的经济情况现无法偿还。原、被告之间的所有借款从借款之日开始被告每月共计向原告支付7500元利息,利息按月计算,现说不清每月支付多少,按照2分、2.5分或3分计算。近一年内没有支付过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黄XX借陈X现金20000元,于本年2014年9月底前归还。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通话记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被告在借条中承诺还款的日期为2014年9月底,可确定为2014年9月30日前。被告未能在借款到期后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未能按时清偿借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的利率应以年利率6%为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X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89.45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叶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东莞婚姻...律师
5.0分服务:1.2万+人执业:16年
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14419201****0388 执业认证
  •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婚姻家庭
  •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F5栋6层604单元
丘敏律师,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
  • 180 2913 9837
  • qumin13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