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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冯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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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冯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6284号
申请执行人陈X,女,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委托代理人丘敏,系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冯X,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冯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2016)粤1971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X应向申请执行人陈X归还婚生女儿陈X某的抚养权、及每月抚养费1000元、借款131800元、受理费57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冯X的财产线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婚生女儿陈X某正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生活,因路途遥远,现阶段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1971执1628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XX
审 判 员  孟XX
代理审判员  雍 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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