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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与康XX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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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X与康XX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万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康XX。
申请执行人万XX与被执行人康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130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69030元(含利息9030元,暂计至2018年5月7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380元、执行费956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并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亦未依法报告全部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责任人员进行高消费。本院发函委托被执行人康XX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康XX名下有位于河南省遂平县国槐路中段南侧世纪新XX2期X号楼东X单元X层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遂平房权证字第XXXXX),但已被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完成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就上述房产的拍卖所得款向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院另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XX
审判员  毛XX
审判员  叶汉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XX
  • 1970-01-01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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